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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税收政策的通知

甘财税〔2023〕2号
2023-03-20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税收政策的通知

甘财税【 2023 】 2 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3]12 号)要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在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第 31 号)相关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 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生效的抵债不动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仅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政策执行期间已征收的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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